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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4月15日,海關網站發布《海關關于常州三協軸承部件有限出口侵犯 “NSK”商標專用權的軸承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9〕第058號)》。
當事人常州三協軸承部件有限委托勵鼎國際物流有限,于2019年6月15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日本一批尼龍齒輪等貨物,報關單號832。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NSK”商標的軸承座20個,價值120000日元。對于上述貨物,“NSK”商標權利人日本精工株式會社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海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軸承座上使用的“NSK”商標,鋼板切割加工與商標權人注冊的“NSK”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海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NSK”商標的軸承座20個并處以罰款人民幣76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鋼板切割加工第四十六條、鋼板切割加工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信息由江陰拓力森機械有限公司整理編輯,了解更多鋼板零割,鋼板切割加工,鋼板下料,中厚板切割信息請訪問http://m.xinjuting.com